为进一步激励和引导教师潜心育人,深化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完善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评价激励机制,推进智慧教学,培育卓越课程,全面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能力,根据《浙江水利水电学院“优课优酬”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浙水院〔2024〕35 号)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优课优酬”奖励是面向全院承担全日制教学任务的一线主讲教师或教学团队设立的课程教学奖励。
第二条 “优课优酬”奖励采取教师或教学团队自主申报、学院遴选推荐和学校审核认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遴选,每学期遴选一次。
第三条 学院成立“优课优酬”奖励推荐组。由院长(执行院长)担任组长,教学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其他专家等组成。奖励推荐组的主要职责为:按照学校《实施办法》和学院《实施细则》制订的标准,遴选推荐校级“优课优酬”奖励申报课程,通过课堂教学评价、教学材料评价等对课程推荐资格进行综合评价,把真正受学生欢迎、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优秀的课程遴选出来,切实推动“优课优酬”工作高质量开展。
二、遴选条件
第四条 教师师德高尚,承担一线教学任务。主讲教师当学期主讲一门及以上课程,“课程思政”建设工作和教书育人成效显著。
第五条 “优课优酬”奖励的申报主体是课程主讲教师或课程教师团队的负责人。
第六条 申报“优课优酬”奖励的课程为理论课程,要求基本教学文档齐全完备。教学档案包含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案(课堂设计)、课件、学生成绩登记册、作业(含课内实验、实践报告)及试卷批改情况(含试卷分析)等。
第七条 申报课程主讲教师,上一学期“课堂教学评价”排名须位列学院前50%。
第八条 优先鼓励实行集体备课、教考分离的课程;优先鼓励在产教协同、理实融通、专创融合等方面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特色、成效显著的课程。
第九条 主讲教师或教师团队成员有下列业绩之一者,申报“优课优酬”奖励时可优先推荐。
(一)拟申报“优课优酬”奖励的课程入选省级及以上一流本科课程或省级课程思政建设示范课程或校级重点课程建设项目或同类课程;
(二)授课教师团队中,有国家级教学名师或省部级教学名师或省部级课程思政教学名师或同类名师;
(三)授课教师或教师团队成员第一主编有省级及以上教材1部及以上并已正式出版;
(四)授课教师或教师团队成员主持完成的教改成果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五)授课教师或教师团队成员是省级及以上基层教学组织(教学团队)的负责人;
(六)授课教师或教师团队成员是省级及以上教学平台或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省课程思政示范教学研究项目或同类项目的负责人;
(七)授课教师或教师团队成员在教学技能竞赛、课堂教学创新比赛中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
第十条 授课教师或教师团队成员近2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优课优酬”奖励。
(一)每学期调停课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20%者;
(二)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者;
(三)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四)有出现教学差错及以上者;
(五)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六)所带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不合格,被上级部门通报者;
(七)监考不负责任并造成不良后果者;
(八)在各类教学检查过程中,被发现教学中存在问题的;
(九)其他与“优课优酬”导向不符的情况。
三、遴选程序
第十一条 主讲教师或课程教师团队的负责人根据课程教学基本情况填写申报表,将申报材料与课程教学档案于规定时间内提交到推荐组。
第十二条 每学期第2周之前,学院推荐组根据遴选推荐方案对教师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按本学期学院开课门次数(独立实践环节除外)的前2%(四舍五入)的比例进行初评和排序推荐。
推荐结果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将无异议的推荐结果和相关申报材料上报学校,由学校统一公告,进行课程跟踪评价,并欢迎广大师生观摩与随堂听课。
教师可对公示的“优课优酬”奖励课程遴选推荐结果提出异议,学院“优课优酬”奖励推荐组负责受理教师申诉并复核,形成相应处理意见。
四、遴选方法
第十三条 “优课优酬”奖励推荐课程的遴选按照主讲教师或课程教师团队的负责人最近一次“课堂教学评价”(A)和遴选课程最近一轮“教学材料评价” (B)两部分综合量化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推荐。
“课堂教学评价”(A)得分根据学院上一学期评教排序赋分; “教学材料评价”(B)得分由学院“优课优酬”奖励推荐组根据教学文档的规范性、完整性、创新性、试卷出卷质量、试卷(或论文、报告等)的批阅情况等综合给出。
五、奖励方式
第十五条 获得校级“优课优酬”奖励的课程,由学校奖励80个教学工作量;学院推荐、但未评上校级“优课优酬”奖励的课程,由学院奖励40个教学工作量。
第十六条 每学期每位教师申报“优课优酬”课程限1门次。
第十七条 获得“优课优酬”奖励的课程主讲教师和课程教学团队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申报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优课优酬”奖励推荐组负责解释。
附件: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优课优酬”奖励推荐综合评价表